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的秘密安全,加强县纪委监委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密工作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委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室部保密工作。委机关保密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各室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室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全面负责所在室部保密工作;监督检查本室部贯彻《保密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室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开展保密教育,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办公室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第二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尽职责。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和机关保密制度,提高警惕,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并同一切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U盘、硬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下简称密件)。
第四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2. 不准在非保密记录本、非涉密计算机或移动终端上记录处理秘密事项。
3. 不准在私人通信、电话和交往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4. 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包括标有密级的刊物、资料等,下同)。
5. 不准在办公室留宿外单位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涉密文件放入密码柜;办公室无人时,要关好门窗。
6. 不准用明码电报、普通邮政、未加密的电报、普通传真机传递秘密事项。
7. 不准随意对外提供案件材料,必须提供时,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8. 不准携带涉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9. 不准将涉密文件带回家中。
第五条 涉密文电、档案、资料等收发、印刷、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知悉和利用范围。涉密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收文,按照知悉范围阅读和传达,采用专夹送阅。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涉密文件。复印涉密文件必须经过审批登记,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绝密”文件一律不得复印;上级机关或委机关制发的涉密文件,未经主管领导审批,不得自行复印。
第七条 涉密文件、材料打印、复印后的废页,应及时销毁或在固定地方存放,并定期销毁。
第八条 因公外出人员,个人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是两人同行并经委领导批准方可携带,做到文件不离身,保证文件安全。工作变动时,应将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交办公室,不得自行带走。
第九条 电报办理坚决执行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严禁在文件中出现“密码电报”字样和收发电文号,严格禁止复印密码电报,不允许将密码电报全文原样转发,承办单位和有关室部要做好电报的保管、归档工作。
第十条 各室部印发未挂文号的涉密文件、材料,对印数和发放范围要严格控制,发送时要实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销毁涉密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出售废纸要严格检查,避免夹带文件、内部刊物、报表、资料等。
第十二条 加强计算机保密安全管理。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任何局域网、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或私自改变用途;涉密计算机维修原则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非操作者、管理者不得操作涉密计算机,载有涉密文件的存储介质要妥善保管,防止文件丢失或秘密泄露。
普通非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要进行审批登记备案,严禁存储、处理、传输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内部资料;不得连接涉密U盘等存储设备。限制从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向报刊投稿时,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委机关名义发出的稿件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借调、聘用等临时性工作岗位人员保密教育管理,临时性工作人员离岗离职前,要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六条 凡因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