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重要岗位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岗位
1. 认真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和中省市纪委有关保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保证保密工作正常开展。
2. 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深入开展保密教育,经常督促检查保密工作,督促健全完善保密制度,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3.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涉密文件、资料。
4. 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5. 不使用未经技术检查的进口保密通讯设备(包括配套设备)。
6. 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经常教育并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
7.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8.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 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10. 阅批文件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阅批完的文件、资料,及时退回办公室或承办人。密码电报及绝密级文件及时退办公室。对记有涉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11. 参加会议接到的涉密文件、资料,会后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按规定传阅和传达涉密文件或会议精神。确需在家中或其他场所阅批文件的领导同志,要严守阅文规定并予妥善存放、传递。
12. 审核、签发文件、稿件时,要审核标密情况,把好定密关。
13. 不擅自复制或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二、机要文件管理岗位
l. 熟知保密制度,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
2. 凡涉密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刊物、录音带、录像带、硬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和领导同志的笔记、信件等,必须严加保密。密件与普通件分开存放,密件存入保险柜。
3. 收到密件后要认真核对登记,及时送领导阅批。
4. 凡领导亲启密件,送亲启者签收,如亲启者不在,要交专人代收。
5. 寄发密件要通过机要部门。
6. 做好涉密文件的登记、传递和管理工作,认真核对收件,及时登记、分发并履行签收手续。
7. 递送机要文件要直达收文单位,不得托人捎带,外出递送绝密文件要坚持两人同行,做到文件不离人。
8. 传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实行签收制度,按规定范围传阅,并及时催阅。
9. 涉密文件的成文草稿或多印件,视同正式文件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
10. 发现密件丢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抓紧查找,采取补救措施。
11. 尚未公开的领导讲话和批示,以及尚未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内容及会议资料、记录、录音和录像等,不得向外泄露。
12. 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文件。销毁文件要在县保密委指定地点,并严格执行登记、审批、监督制度。
13. 对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要严格保密,及时立卷归档。
14. 公章必须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保险柜内,使用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不得在空白纸和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15. 工作调动时,应将负责保管的文件、电报、资料、及工作笔记本等涉密载体移交办公室或所在室专人接收,不得带走。
三、文印岗位
1. 不得私自复印带密级的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文件和资料等,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2. 打印、复印的文稿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3. 严格保管承印的涉密文稿、资料及有涉密内容的存储介质。
4. 打印的密件废页要及时销毁,防止丢失。
四、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岗位
1. 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正在承办的案件、来信来访中举报控告内容。
2. 不得委托与工作无关人员代为保管案件材料和涉密文件、资料。
3. 汇报案情、传递案件资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4. 外出办案确需携带的密件、涉密计算机,要采取保密措施,严防丢失。
5. 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6.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计算机应用或管理岗位
1. 对联网计算机、涉密计算机要采取硬件加密和软件加密多种措施,涉密计算机应经常更换密码,密码只能由使用者一人掌握,不得告诉他人。
2.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要在保密局备案的定点单位进行,严禁擅自让非保密定点单位人员打开、操作,维修、改装涉密计算机。
4. 用于处理秘密事项的计算机软、硬盘等其它存储介质,必须按密品、密件从严管理,保存地点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5. 工作人员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发现他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单位领导报告,不准隐瞒事件。
6. 密码机要有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泄密或遗失。
7. 密码机管理使用人员调动时,按机要人员要求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8. 不准向任何无关人员介绍密码机的使用技术。
9. 密码机的维修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指定单位负责。
10. 运送密码机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由两人乘小汽车、火车软卧包厢护送,不得携带密码机去公共场所、乘坐公共汽车。
六、宣传教育岗位
1. 增强保密观念,不准在编辑的稿件中泄露国家秘密。
2. 因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到的秘密事项,不得擅自公开宣传。
3. 编辑不得擅自变动或取消密级,内部发行的书籍不得在县场公开出售。
4. 教材、授课内容不得引用尚未公开的案例、办案手段及内部情况。
5. 提供上互联网的外宣信息,须严格审核把关,重要信息报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并及时通知委机关新闻发言人,方可上网发布。
七、值班岗位
1. 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2. 本机关和其他部门不公开的电话号码,不得告诉外部人员。
3. 妥善保管来文、传真、来电记录和值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