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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公文处理细则

2020.12.11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县纪委监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县纪委监委、县委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的公文,是县纪委监委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主管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全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用于发布重大工作部署、纪律规定,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 函 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的公文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一般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可用“★”分隔,如“秘密★1年”,如果只标密级不标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两字之间空一格。

(三)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1.县纪委文件发文机关标志。由“中共凤县纪委文件”,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2.县监委文件发文机关标志。由“凤县监察委员会文件”,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3.县纪委、县监委联合行文,一般使用“中共凤县纪委文件”,也可使用“中共凤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凤县监察委员会文件”。

4.县纪委、县监委与其他委(部、局)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5.县纪委办公室文件。标识为“中共凤县纪委办公室文件”,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6.县监委办公室文件。标识为“凤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五)发文字号 由县纪委、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县纪委代字是:“凤纪发”“凤纪字”“凤纪审字”“凤纪信字”;县监委代字是:“凤监发”“凤监字”“凤监审字”;县纪委办公室代字是:“凤纪办发”、“凤纪办字”;县监委办公室代字是:“凤监办发”“凤监办字”。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县纪委、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

(八)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顶格编排。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县纪委、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发文署名分别是:“中共凤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凤县监察委员会”和“中共凤县纪委办公室”“凤县监委办公室”。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全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公文成文日期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应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首页首先要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附件二字,如有多个附件,后面必须紧跟附件顺序号,顺序号后无需加冒号。附件标题编排在首页第三行居中位置。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十六)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它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中共凤县纪委办公室、凤县监委办公室)和送印日期组成。

(十八)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条 县纪委、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公文版头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县纪委及其办公室的发文字号和适用范国

1.凤纪字:用于以县纪委名义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报送重要案件立案请示、审理报告等。(“×”指本县标准简称,下同)

2.凤纪发:用于以县纪委名义向全县发布、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发布纪律规定,印发纪检监察全局性工作安排、实施意见,印发县纪委领导同志在纪检监察全局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

3.凤纪:用于以县纪委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问责建议、纪律检查建议和纪检监察建议等。

4.凤纪通:用于以县纪委名义向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印发委领导同志在纪检监察系统内的讲话,通报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先进典型,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等。

5.凤纪函:用于以县纪委名义与其他机关商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6.凤纪干字:用于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单位,以县纪委名义任免的干部。

7.凤纪办:用于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向县委办公室请示、报告工作,向纪检监察系统印发会议通知、工作安排、制度规定等,答复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请示等。

8.凤纪办函:用于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与其他机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监督对象函询和反馈函询了结情况,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等。

(二)县监委及其办公室的发文字号和适用范围

1.凤监字:用于以县监委名义向上级监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监察工作的请示、报告等。

2.凤监发:用于以县监委名义向全县印发监察法规,有关监察工作的重要决定、通知、意见、通报和讲话等。

3.凤监:用于以县监委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问责建议、监察建议等。

4.凤监通:用于以县监委名义通报典型案件,监察工作情况通报。

5.凤监函:用于以县监委名义与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6.凤监办:用于以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示、报告工作,向全县监察机构印发有关监察工作的决定、通知、意见、通报和讲话等,答复下级监察机构的请示等。

7.凤监办函:用于以县委办公室名义与其他机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监察对象函询和反馈函询了结情况等。

(二)规范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县监察工作需向县委请示、报告的,请县纪委书记审示,以县纪委名义呈报。县监察工作需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请县监委主任审示签发,以县监委名义呈报;重要的应在报送之前以县纪委名义请示县委。

3、在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或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凡既涉及纪检工作,又涉及监察工作的,使用县纪委及其办公室公文;只涉及监察工作的,使用县监委及其办公室公文。

4、严格使用规范化简称。中共凤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凤县纪委或县纪委;凤县监察委员会,简称凤县监委或县监委;中共凤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凤县纪委或县纪委;凤县监察委员会,简称凤县监委或县监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巡察办;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规范为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属下列情况的,不以县纪委、县监委或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行文:

1.与纪检监察业务无关的,县纪委、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不发文,也不联合行文。

2.公开发表的,只印少量份数供县纪检监察机关存档,不另行文。

3.过去已有明确规定的,不重复行文。

4.能合并发文的,不单独发文。

5.在县纪委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以文件形式印发。县纪委、县监委领导同志的讲话,除特别重要的外,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需各界周知的,可公开见报;在会议上的讲话,可以会议材料形式印发。

6.省纪委、省监委、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委办公厅发至县或县团级的文件,县上如无新的、重要的政策性规定和安排部署,县纪委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一般不再发文。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除县纪委、县监委外,一般情况下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的,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发文,不得直接向下级机关的下辖单位发文。

(二)向各镇纪委,县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组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县纪委、县监委和县委。

(三)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纪委、监委和纪检监察组等相关部门行文;机关的其他室,不能对下级纪委和纪检监察组等相关部门发布指示性公文。

(四)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县纪委、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能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它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四条 对下级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县纪委、县监委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规定符合实际,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使用汉字要规范化、标准化,不准滥用繁体字、乱用简化字和异体字。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中,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一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二是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在以下情况中,应当使用汉字:一是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二是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极数。除此之外,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引用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灵活处理。

(六)起草文稿时,如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要事先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起草公文(包括直接起草和对批转的文件拟写批语、进行修改)时,使用文种要准确,特别是请示与报告要分开,不能混用。格式要规范化、标准化。同时,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县纪委监委或县纪委办公室的发文意图及时限要求,提出印发传达范围(包括主送、抄送单位)、紧急程度,还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六条 起草县纪委监委的重要公文,应当由主管领导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

第六章 公文审签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和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的公文须经县纪委监委和县纪委监委办公室领导审批签发。审签公文,应贯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一)涉及全局性、重大政策性问题的重要公文,均应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分送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审阅)同意后,由委主要领导审签。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根据县纪委、县监委授权,向下级纪委的行文,根据公文的内容,由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常委审签。

审签公文时,应主动征求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以避免发生对公文中有关内容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二)县纪委、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的公文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审签,审签的具体规定如下:

1)“凤纪发”“凤监发”由委主要领导审签。

2)“凤纪字”“凤监字”由委主要领导审签。上报市纪委、市监委的公文,由委主要领导审签,也可由主要领导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审签审签。

3)“凤纪办发”“凤监办发”由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签,也可委托协管常委、委员审签。

4)“凤纪办字”“凤监办字”一般由协管常委、委员审核,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签。

5)“凤纪函”“凤监函”由协管常委、委员审签,必要时可提请副书记、副主任审签。

6)“凤纪办函”“凤监办函”由主管领导审签。

(三)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

(四)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七章 公文校核

第十八条 以县纪委、县监委或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文稿,由主办室负责人审核、送协管领导审阅后,由办公室把格式关,再送分管领导签发。以县纪委、县监委和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均由办公室主任把关。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县纪委监委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和保密期限、发传达范围是否准确、恰当,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报告原签发领导同意,起草室负责人负责组织修改。

第二十条 已经县纪委、县监委协管常委、委员或办公室把关过的文稿,在送印之前应由拟稿人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八条第六款。经校核如需作重大改动,须请原审签领导人复审。

第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收文办理

1)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需存档的传真件应先复印后再收文办理。收自纪委监委系统计算机网络的文件应由计算机操作员注明收文日期、编号后交文书收文。

2)登记 收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登记应当将收文标题、密级、编号、文号、发文机关、承办单位、份数、收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3)初审 对收到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公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过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送阅。拟办性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负责人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承办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收文送相关领导阅知或者批办。办理收文传阅应坚持领导阅文签字制度,办文人员要在“签字单”上注明文号、标题及送阅日期等有关内容,并要随时掌握收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6)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7)答复 公文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二)发文办理

1)复核 办公室在发文正式印发前,对发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并与拟文室商定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2)登记 发文办理过程中就文件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将发文标题、密级、拟文室或单位、印制份数、签发日期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

3)印制 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发文应在机关内印制。凡需到外面印制的,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凡擅自在外面印制出现失泄密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4)分发 发文印制后,先由拟文室按照分送单位逐个写好信封、装入文件并封口,并在信封右上方注明“机要”、“急件”等字样,然后按照分发、直送、邮寄等不同情况分类填单并送交办公室,登记后由办公室统一发送。遇有个别应急或涉及保密的特殊情况,由拟文室在办公室登记后直接送出。

第二十二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不能使用圆珠笔、铅笔以及纯蓝墨水书写。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一般不发给个人,由收文单位的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党中央、国务院、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县委和县纪委、县监委及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有关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布党政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复制上级党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复制中央(含中办)国务院(含国办)、中央纪委(含中纪办)国家监委(含监委办)、省纪委(含省纪办)省监委(含省监办)、市纪委(含市纪办)市监委(含市监办)文件。

1)复制发至地市级和其以上级别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文件以及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稿,必须报发文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复制。

2)发至县团级和县团级以上的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文件,根据发文机关授权,由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统一翻印、下发。

3)属于专业性的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文件,根据不同内容分别注明 “发至县级有关部门”、“发至县”或“发至县级有关部门”。这类文件如需复制,根据发文机关授权,由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统一翻印下发。

4)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绝密级文件,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自行复制。其他涉密文件,确需复印的,须协管常委(委员)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复印。

(二)县纪委、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的秘密公文,下级机关未经县纪委办公室批准,不得复制。

报纸上刊登的县纪委、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文件,各单位、各部门如需翻印时,可自行翻印。

第二十八条 汇编上级党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县纪委监委,为了工作需要,可以将有关党政机关公文(绝密级公文除外)汇编成册,供有关工作人员使用。

2)汇编公开发表的公文,由汇编单位自行决定。

3)汇编选用中央(含中办)、国务院(含国办)、中纪委(含中纪办)国家监委(含监委办)和省纪委(含省纪办)监委(含省监办)文件时,属发至县团级和县团级以下的,由县委和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视发文情况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他任何室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三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应于每年3月份将上年公文、案卷全部清理上交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案卷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及光盘、磁盘等电子存储介质)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任何室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 县纪委、县监委与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党政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标注。变更和解除由拟制室部和办公室共同商定,并报委领导审定。

第十二章 公文报送

第三十七条 以组织名义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报送公文,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分别确定以“县纪委”“县监委”或“县纪委、县监委”名义报送市纪委、市监委或县委。一般不以组织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也不要在向组织报送文件的同时,又抄报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八条 凡向市纪委监委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应正式行文。凡已报送市纪委、市监委的文件不再报送市纪委监委机关某室。

第三十九条 属于纪检职权范围内的公文,以县纪委名义报市纪委;属于监察职权范围内的文件,以县监委名义报市监委。

第四十条 主送市纪委的文件可视情况抄送市监委,主送市监委的文件可视情况抄送市纪委。抄送的文件应在文件上注明抄送单位并分别装袋报送。

第四十一条 向市纪委监委报送信息,除市纪委监委信息直报点外,应按照逐级报送的原则报送。报送信息一般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减少传真机传输或纸质方式报送;同一信息不要同时采用几种方式报送。

第四十二条 经同意转发或翻印的省市纪委监委文件,不再报送省市纪委监委。

第四十三条 代县委起草的文件和要求县委批转的文件,应经委领导同志审定后,将打印的文件清样报送县委审签(批转件须代拟好批语,并标明拟印发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