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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

2020.12.11    作者:

1. 干部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前写出请假条,请假条一式两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干部病假3日、事假1日以内的分管常委审批,汇报至分管机关副书记。室负责人病假3日、事假1日以内的由副书记审批,同时室负责人需向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报告。领导班子成员请病、事假由书记审批。

领导班子成员、室负责人及干部的请假条经审批后交办公室考勤人员保管。

领导班子成员、各室主任外出学习或出差1天以上的除向分管领导报告外,要向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书记报告。

2. 年休假按国务院200811日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执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安排。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计划由本人提出,一般干部、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审批,再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领导班子成员由书记审批。

3. 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干部7日内由分管常委审批,由主管机关的副书记审批;室主任7日内由主管机关的副书记审批后书记审批;领导班子由书记审批。

4. 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不影响岗位责任制考核,但必须由各室考勤员如实记载。上述休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的超期天数,按旷工处理;履行了请事(病)假手续的天数按事(病)假对待。

5. 干部旷工,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6. 关于各类休假人员执行津贴补贴问题,按照《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0号)执行。

7. 请假人员回到岗位,须向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