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督查工作要求,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求真、务实、高效的原则,全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认真办理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对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负责,向上级机关督促检查部门报告情况。
(二)突出重点。必须紧紧围绕市纪委市监委重点工作和县委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查。
(三)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情况,及时发现和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问题。
(四)注重实效。重实际、讲效率、求质量,着力在推动落实重大决策和领导批示上下功夫,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领导下进行,县纪委监委分管办公室的领导负总责,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下列事项属于督促检查的范畴。
(一)决策类事项:
1.中省市纪委全会和中省市纪委、监委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县委相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3.县纪委全会和县纪委监委的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4.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决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二)批办类事项:
1.市纪委、市监委,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2.县纪委监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项。督促检查事项,由办公室对任务进行分解,并提出具体的承办意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签发《督促检查事项交办单》;县纪委全会任务由办公室分解下达并督办。
(二)承办。承办室收到《督促检查事项交办单》后,应按照要求办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说明原因。对逾期未办结的,办公室应予以催办;对经催办仍未报告办理情况的,办公室可向承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督促检查事项催办单》。
(三)报告。承办室在办结后应写出承办报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联合承办的,由牵头室负责报告承办结果。承办报告经承办室分管领导签字后,同《督促检查事项交办单》一并报办公室。
(四)初审。办公室收到承办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应写出《督促检查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并退回重新办理。
(五)反馈。办公室将《督促检查报告》连同反馈的资料一并报秘书长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决策类事项承办报告,应报送县纪委、县监委分管领导审定;对符合要求的批办类事项承办报告,应报送原批办领导同志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 各镇,委机关有关室及派驻纪检组作为承办主体,应认真履行承办职责,确保县纪委、县监委督促检查的事项落到实处。承办报告应做到一事一文、内容全面、情况真实、文字精炼、格式规范。
办公室对承办报告进行初审,重点是:情况是否清楚,事实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八条 督促检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各镇,委各室及派驻纪检组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督促检查事项的单位,予以批评。
第九条 案件检查、信访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