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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制度

2020.12.11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工作,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治导向,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权责明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对重要事项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做到规范有序、严格高效。

第三条 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呈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口头请示报告应当按照“谁请示报告谁记录”的原则,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留存。

第四条 请示报告报备方式根据情况分类进行。

(一)做出重大决策、处置重大事件前,应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

(二)对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巡察、专项整治等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专题报告。

(三)对执纪执法有关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案文书要求报批。

(四)对重大案件、重要工作、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五条 向市纪委监委请示报告报备的重大事项。

(一)须请示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 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表彰奖励,县纪委监委重大机构调整、重要人事安排和干部任免等事项。

3. 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特别是需要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会议活动。

4. 以县纪委名义举办重大活动或者出台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涉及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5. 出台重大创新举措或者重要文件,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市纪委监委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6. 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7. 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工作需要市纪委监委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8. 按规定应向市纪委监委请示的案件及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

9. 市纪委监委交办要结果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市纪委监委指定办理案件的拟处理意见。

10.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11. 所管辖事项重大、复杂,需要提请市纪委监委管辖的。

12. 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须报告的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

2.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省市纪委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上级纪委监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3. 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协助职责和监督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民主生活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4. 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年度总结、半年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5. 推进全县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情况。

6.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涉及纪检监察干部或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网络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7. 全县纪检监察系统中树立的先进典型,需要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8. 县纪委全会、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召开情况。

9. 中央巡视、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10. 对反映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以及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

11. 以县纪委监委名义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

12. 结合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领域存在问题开展的调研分析报告或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需要以信息简报形式报告的工作动态、问题反映和对策建议。

13. 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应报市监委批准。

14. 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市纪委监委,并在24小时内报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15.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须报备的事项

1. 按规定应当向市纪委监委报备的案件。

2. 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县纪委委员选举结果。

4. 有关干部任免。

5.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6. 县纪委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自动终止。

7. 县纪委监委机关“三定”规定。

8. 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向市委请示报告报备的重大事项。

(一)须请示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市委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 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突发事件、县纪委监委重大机构调整、重要人事安排和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等。

3. 以县纪委监委名义举办重大活动或者出台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涉及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4. 需要县委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5. 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6. 市纪委以案促改工作建议和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以案促改工作。

7. 开展镇党委书记、县级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工作;开展县纪委常委与有关镇、县级部门(单位)党政正职廉政谈话工作。

8. 提请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法规制度、工作方案等相关事项。

9.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10. 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须报告的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情况。

2. 市委重大安排、市纪委重点任务和县委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3. 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4. 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协助职责和监督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包括集体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民主生活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5. 市纪委移交、日常监督发现、巡视巡察反馈、群众反映的县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6. 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需县委常委督促整改的重要廉情和突出问题。

7. 被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委,并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8. 推进全县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情况。

9. 协助县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10. 中央、省委巡视移交违纪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11.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涉及纪检监察干部或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网络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12. 对各镇、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等。

13.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须报备的事项

1. 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2.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县纪委委员选举结果。

3.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自动终止。

4. 有关规定应向市委报备的案件。

5. 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